事项名称: | 市外户口迁移(家属随军迁入) |
办理地点: | 各县区局户政窗口 |
事项类型: | 个人业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承诺时限: | 当场办理 |
办事分类: | 户政业务 |
联系电话: | 详见咨询电话 |
法律依据: |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北省公安厅关于简化户口落户手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事须知: | 准迁式户口迁移实行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制。 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4、家属必须无稳定工作,有工作的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作调动。 |
办事指南: | |
1、《随军家属户口审批呈报表》; 2、军官的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 3、随军家属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通过公安网能够查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提供原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有子女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